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服选用工作,保障学生权益,提升校园文化形象,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中小学校服管理的指导意见》(皖教基〔2023〕6号)及《滁州市教育体育局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滁州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指导意见》(滁教体现〔2024〕7号)、《全椒县中小学校服选用采购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全教体〔202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学生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监督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 选用原则
第三条 校服选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尊重学生及家长意愿,不强制购买。学校提供可选方案,家长可按需选择,保障自主决定权。
2.质量安全原则:校服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国家标准。
3.公平竞争原则:校服采购过程公开透明,杜绝行政性垄断行为。
4.学生为本原则:注重舒适性、安全性和实用性,符合学生身心特点,体现学校文化特色。
5.民主公开原则:通过校园公示栏、家长会等形式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校服选用委员会,成员包括:
学校代表(纪检、分管领导、学生处、后勤服务中心、年级组);
家长代表(有意向采购校服的班级每班不少于1人,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低于80%);
学生代表(自愿报名,经班级推选)。
职责:
1.组织校服款式、数量、价格等遴选与投票;
2.监督采购流程及质量检测;
3.处理校服相关投诉与建议。
第四章 选用流程
第五条 决策环节
1.召开校领导班子会议,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制定校服选用具体办法,形成会议纪要。
2.公开校服选用具体办法,并向全椒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六条 征求采购意向
本办法向校服采购年级所有家长公开征求意见,发放《致家长一封信》,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后方可进入采购环节。校领导班子会议纪要、校服选用具体办法和家长表决结果要及时向县教体局报备并及时向家长、社会公开。
第七条 组建校服选用组织
1.学校成立校服选用组织,组织成员中有意向购买校服学生的班级每班家长代表不少于1人,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负责校服的选用、采购及监督等工作。
2.校服选用组织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自主决策,每次商讨会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家长、社会进行公开。
第八条 确定校服选用模式
校服选用组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与采购金额,确定具体校服选用模式,并向家长、社会公开。
根据采购金额选择以下模式之一:
金额≥30万元:校服选用组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金额<30万元:校服选用组织自主确定供应商或所有同意购买校服的家长投票确定供应商。
第九条 选用采购具体环节
校服选用组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
1.校服选用组织和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沟通选用需求、注意事项、质量要求、价格区间、服务要求等事项,并由学校和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2.校服选用组织审查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评标专家不得指定,须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3.校服选用组织选派代表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
4.招标结果报校服选用组织确认。
以上4个环节要形成完整的纪要,向县教体局报备,并向家长、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公示采购结果
公示拟确定的供应商名称、款式、质量要求、采购价格、服务年限、售后服务要求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签订采购合同和支付校服费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相关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后,学校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以《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滁州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指导意见》(滁教体现〔2024〕7 号)里的《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合同》范本为准),并向家长和社会公布。校服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后专款专用,依据合同在项目验收后支付,并及时公开校服费用收支情况。签订的《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合同》要向县教体局报备。
第五章 验收与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要按照《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第 178 号令)规定,建立并执行校服验收检测制度(以《指导意见》里的《校服验收管理台账》范本为准),校服验收实行“明标识”制度,校服检测按规定落实“双送检”制度,不得向家长收取检验费用,建立验收台账,留存检验报告。《校服验收管理台账》要向县教体局报备。
第十三条 及时公布售后服务信息,建立校服评价反馈机制,定期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相关内容需留存备查。
第六章 评估总结与报备
第十四条 校服选用组织及时进行校服采购评估和总结工作。各环节资料(如会议纪要、采购资料、检验报告、验收报告、投诉处理等)需存档备查,采购合同和采购活动总结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服选用委员会负责解释。
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
2025年8月18日